1)在任何情况下,不允许压头与试台及支座、试样触碰。试样支承面、试样触碰。试样支承面、支座和试台工作面上均不得有压痕。
2)检测时,必须保证检测方向与试样的检测面垂直。
3)在检测过程中,有关装置不应受到冲击和振动。
4)施加初试验力时,指针或指示线不得超过硬度计规定范围(允差),否则应卸除检测力,在试样另一位置检测。
5)调整示值指示器至零点后,应在2-8s内施加全部检测力。
6)应均匀平稳地施加试验力,沧州欧谱不得有冲击或振动。
1)施加主检测力后,总检测力的保持时间应以示值指示器指示基本不变为准。总检测力保持时间推荐如下:
对于施加完主检测力后不随时间继续变形的试样,保持时间为1~3s;
对于施加完主检测力后随时间缓慢变形的试样,保持时间为3~6s;
对于施加完主检测力后随时间明显变形的试样,保持时间为20~25s。
2)达到要求的时间后,在2s内平稳地卸除主检测力,保持初始检测力,从相应的标尺刻度上读出硬度值。
3)两相邻压痕中心间距至少应为压痕直径的4倍,但不得小于2mm。任一压痕中心距试样边缘距离至少应为压痕直径的2.5倍,但不得小于1mm。
4)在每个试样上的检测点数应不少于四点(*点不标记)。对大批量试样的检测,点数可适当减少。